苏地税发[2002]50号
颁布时间:2002-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2]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灵魂和生命线,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是依法治税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内容。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已经成为税收工作的当务之急。各级地税机关要坚决摒弃视监督为负担、包袱的观念,消除对执法监督的消极抵触情绪,切实将其作为促进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从关心、保护税务干部的角度出发,自觉加强和接受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树立新时期地税机关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的组织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执法监督作为一项塌期工作,促进执法监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要充分和加强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既要赋予相应的职权,为执法监督工作创造条 件,也要明确监督不力的责任,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各相关部门也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三、继续深化征管改革,从管理机制上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要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的专业化,使征、管、查等各环节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衡。通过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对税收执法的自动监控,形成管理上的内在制约机制,从根本上加强执法监督。
四、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全程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强化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制度体系,变被动为主动,从侧重对结果的监督转向对过程与结果并重的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涉税文件定期清理鉴定制度,减免税信集体审定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收执法检查制度等执法监督制度,并根据税收执法活动的新情况,不断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保证有执法活动就有执法监督,对税收执法实行全程监控。
五、内外并举,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全方位监督。各级地税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要诚恳接受外部监督。要建立与有关执法监督部门的联系制度,保证执法监督信息反馈渠道畅通,通过外部监督帮助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以外促内,全面促进依法行政。在自觉接受有关国家机关执法监督的同时,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税收执法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六、积极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监督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责任的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即将下发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执法监督中发同的违法违规问题,不仅要纠正错误的执法行为,更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查而不纠、包庇纵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
七、加强督促检查,保障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省局每年将定期对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对制度不健全、执法监督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各地对所属单位和职能部门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包括有关制度的执行、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以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等情况书面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