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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和四川省粮油技改费分成比例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355号

颁布时间:1997-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委、省政府1996年出台了征收粮油技改费、“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等专项用于农业的政策(川委办[1996]5号文件),这对增加全省支农资金投入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这两项资金的征收主要集中在地县级,而支农资金需求量不足又主要体现在县,为调动各级的征收积极性,保证全省支农资金总量的增加,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粮油技改费和“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分成比例做如下调整:

  一、将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征收办法中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省与各地、市、州按4.5:5.5分成改为省级不参与分成,哪一级征收的就增加哪一级的农业投入,县(市、区)与乡镇的分成比例由县(市、区)自定,专项用于农业。

  二、将四川省粮油技改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实行省、地、县按2:2:6的分成比例改为省级不参与分成,哪一级征收的就增加哪一级的农业投入,县(市、区)与乡镇的分成比例由县(市、区)自行确定,专项用于农业。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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