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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9]57号

颁布时间:1999-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全市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的管理,更好地做好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市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希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国税发[1994]22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川地税发[1998]1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4号),为加大税收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严格稽查权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涉税案件划分标准:

  (一)纳税人偷税、骗取减免税,在五十万元以上为市级重大案件;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为县级重大案件,低限标准由各区(市)县局自定;

  (二)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案件:

  (三)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党委、政府批转要求直接查办并要求回复查处情况的案件;

  (四)有税务人员参与的案件;

  (五)越权减免税的案件;

  (六)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

  (七)其他典型重大案件。

  第三条 重大涉税案件稽查职责划分

  (一)偷税、骗取减免税的市级重大涉税案件,由市局稽查处负责;县级重大涉税案件由县、市、区局稽查局负责。

  各区(市)县局、市局各分局所涉及的市级重大涉税案件,必须按规定移送市局稽查处,各区(市)县局征管系列所涉及的县级重大涉税案件移送本局稽查局。

  对市级重大涉税案件,市局稽查处可视案情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市局稽查局直接查处、组织相关稽查机构联合查处或委托相关稽查局查处等方式。

  (二)上级税务局和党委、政府批转并要求回复查处情况的案件,由指定稽查局负责,必要时也可直接查处;

  (三)有税务人员参与的越权减免税的案件,由上级稽查局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四)重大违章违法制售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稽查局负责,有关地区稽查局配合;

  (五)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共同上级局指定稽查局负责,相关稽查局配合。

  第四条 重大涉税案件审议重大涉税案件的审议,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成地税发[1998]28号)办理。

  第五条 重大涉税案件行政处理各区(市)县局稽查局所稽查的重大涉税案件经审理后,由稽查局签发税务处理决定。但下列案件应以地方税务局名义处理:

  (一)涉税犯罪案件需要移送政法机关的;

  (二)拟行政处罚一倍以上(不含一倍)且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重大涉税案件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入库级次重大涉税案件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由查处的稽查局收缴。市局稽查局查处的重大涉税案件,除市级和省级预算收入仍按照所属级次分别人库外,查补的区(市)县级以下预算收人由市局稽查局收缴,并归市级财政。

  区(市)县稽查局查处的重大涉税案件,除省级、市级和本级预算收入仍按照所属级次分别人库外,查补的乡镇预算收入由各区(市)县稽查局收缴,并归区(市)县级财政。

  第七条 为了保证本办法的贯彻落实,要建立大要案抽查和复查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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