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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1996]138号

颁布时间:1996-06-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你局川地税发[1996]50号“关于核定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你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标准批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包括正、付本、不含铝合金外壳)每套50元;

  二、各收费单位不得另加其它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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