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发[1997]82号
颁布时间:1997-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客运旅游定额发票和企业申请自印旅游游览场所发票由十二县(市)印制外,其余旅游业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并根据各局需求量进行调拨。
二、我市的游览场所(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以及各名胜、风景点等)使用的门票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监章。
三、七月一日起启用新版旅游业发票,各局要抓紧做好旅游单位原库存发票的清理和新版发票的印制、配售等管理工作。
需要调拨旅游业发票的单位,请将发票种类和数量报市局,以便做好妥善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