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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9]93号

颁布时间:1999-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局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办法)并报市局备案。执行该管理办法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

成都市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委托代征地方税收人员履行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统一有效的证明资格、身份的专用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税务检查证(含中文版、中英文版)、协助行政执法证件和委托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加盖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钢印。无钢印的为无效证件。

  第六条 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政执法证件的主管机关。

  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简称各局,下同)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二、发证范围第七条中文版税务检查证的发证范围限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国家公务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发证范围:

  (一)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三)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 中英文版税务检查证的发证范围限在对涉外纳税人稽查(检查)工作岗位上的地方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 协助行政执法证的发证范围是各级地方税务局直接聘用且签定合同的协助执法人员(简称协税员或助征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发证范围:

  (一)不直接从事地方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助征、协税人员;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聘用的临时工。

  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机关、单位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不论是否从事地方税务行政执法工作,均不属于发证范围。

  第十条 委托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范围是接受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的委托,代征地方零散税收的代征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发证范围:

  (一)代征单位不直接从事代征工作的人员;

  (二)代征单位的临时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地方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熟悉税收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受过税收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证:

  (一)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

  (二)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

  (三)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后两年以内;

  (四)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不满两年或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不满两年;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三、申领和发放

  第十三条 领证人员填写《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附2张一寸免冠近期黑白照片(地方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应着装),交各局。

  各局审核后,汇总填写《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人员名册),附申领表、照片和相关资料,上报市局。

  市局审查后,上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并统一向省局领证。

  第十四条 各局在发放新证时,应同时收回旧证,报市局集中处理。

  四、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代征税款等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并依法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限持证人本人在规定的行政区域执法职责范围内使用。

  不得转借他人。证件被损毁、涂改的,一律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买卖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税务检查证的有效期为5年,协助行政执法证和委托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时,各局负责收回证件,上交市局集中销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换发证件。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每年审验制度。年审由市局统一组织。各局负责实施。年审合格的,加盖“××局执法证件验讫”专用章,并注明年审日期。未经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为无效证件。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执法证件。证件丢失、损毁的,应立即向所在局报告,并在《成都税务公报》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政府机关报上登报声明作废。各局核实后,上报市局备案,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局应及时收回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上报市局注销:

  (一)调离本机关或代征税款单位;

  (二)调离地方税务行政执法岗位,或不再从事协助行政执法工作、代征税款工作;

  (三)与各局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委托代征税款合同;辞职、被辞退、退休、离休、死亡;

  (四)其他无法实际履行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局暂扣其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并报市局备案(暂扣期限1至2年):

  (一)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

  (二)不按期参加执法证件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

  (三)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

  (四)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开除党籍以下党纪处分或受到记过以上、开除公职以下行政处分;

  (五)越权执法或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六)被行政拘留;

  (七)其他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局吊销其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并将证件收回报市:局销毁:

  (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开除公职处分;

  (二)被劳动教养;

  (三)被刑事拘留或被判刑;

  (四)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

  (五)其他应予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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