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发[1995]39号
颁布时间:1995-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5]35号《关于统一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省局通知,从1995年3日1日起统一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于1995年3月1日前停用。请各单位抓紧时间领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做好原使用凭证的清理、销毁工作,造具清册报市地税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