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1997]90号
颁布时间:1997-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铁道部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力、发[1994]10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我市从事代办铁路运输业务(包括代办运输中发生的包装、仓储)的纳税人。在收取代办费时,必须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近查尚有部分从事代办铁路运输业务的业户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有使用其他眼务业发票的,有使用一般收据的,还有使用自制票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铁路货物托运行业的票据和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代办铁路运输业务的业户(包括铁路部门延伸服务开办的托运站、代办点),在向货主收取代办费用时,必须如实出具《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并按票列内容和实收金额填写齐全。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微机开票记帐的业户,可申请印制电脑发票,其式样应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格式一致,不能随意简化、合并有关项目。
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委托成都市铁路货物托运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出售。各业户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发的“成都市普通发票准购证”按核准购买数量到该办公室(设在成都市府青路二段成华区法院内,电话:3321918)购票。所购发票限购票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转借或代开。
三、托运代办业户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包括批准印制的电脑发票)以外的任何票据均属不合法票据,查实后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由此造成偷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代办运输行业的发票和税收管理,对其购买和使用发票的情况,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并参照使用发票的情况,进一步搞好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