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03]63号
颁布时间:2003-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计委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川办发[2002]19号)规定,交通建设费附加已经停征,据此,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计算标准停止执行(详见附件)。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工程价款已结算完毕,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调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