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1998]133号
颁布时间:1998-05-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贯彻执行。
一、为做好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各地应落实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参与研究和督促“”企业清理甄别于作,并根据分工合作的原则,组织实施资金核实各阶段的工作。
二、按照现行的税收、财务制度规定,清产核资中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问题的处理,应由县及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批后执行。
三、做好清产核资的总结工作,清产核资基本完成后,应对资金核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完善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好《资金核实审批表》的汇总工作,并于1998年12月31日前与书面总结一同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