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4]61号
颁布时间:2004-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7月1日前,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省局公示格式及内容(附件二),在办税场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在办税场所设立“行政许可”窗口,统一负责受理、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决定。
属省、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审批的,暂由其征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负责受理、送达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将办结意见交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三、税务行政许可有关文书由县以上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执行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研究行政许可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税务行政许可公示格式及内容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提出许可申请。
(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所在的市、州地方税务局。
(3)接受申请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有关资料提交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期限: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特种行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购买印制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8)设备及技术资料;
(9)内部管理制度。
2、对发票使用的管理的审批(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条件:
(1)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2)项目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4)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有关合同(协议);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拆本使用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条件: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由四川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地方税收。
(3)使用计算机开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条件:
(1)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票必须具备的硬件设施;
(3)需要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票。
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2)接受申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3)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
(4)购买电子计算机及打印机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4)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条件:
(1)申请人需要使用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的地方税收发票(2)申请人需要使用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跨区域印制的地方税收发票数量: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和市、州地方税务局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程序: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的发票: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提出许可申请。
(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3)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4)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跨区域印制的发票: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所在的市、州地方税务局提出许可申请。
(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接受申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有关资料逐级提交市、州地方税务局。
(4)市、州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5)市、州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期限: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该批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数量大;
(4)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数量:按照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4)县(市、区)及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
(5)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
(6)发票印制申请表。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薄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申请领购发票种类与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相符;
(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数量:按照《发票领购薄》上核准的数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
(2)当地没有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
(3)当地没有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代账会计。
(4)纳税人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承担代为建帐和办理账务费用的。
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接受申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有关资料提交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4)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5)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期限: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条件:
(1)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可申请代售印花税票。个人申请代售印花税票者,须提供保证人。
(2)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3)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4)代售户所领存的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5)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受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程序: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和个人向其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代售印花税票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和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查批准后,与申请代售单位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并发给《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期限: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登记证(3)组织机构证书及代码(4)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