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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旅游市场拓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9]20号

颁布时间:1999-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1999]29号文)的第五条规定,旅游市场拓展费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为确保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旅游市场拓展费是省政府交给地税部门的一项新任务,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费源摸底、信息沟通等基础工作,使征管工作尽快走上正轨。

  二、旅游市场拓展费由成都市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旅游部门提供的缴纳人名单代征,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三、我市从1999年12月1日起代征旅游市场拓展费。

  四、征收旅游市场拓展费统一使用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在接市局开征通知后,及时到成都市地税局计财处领取,以确保代征工作如期进行。征收票据的管理和领用按现行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五、旅游市场拓展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先收后分、年终结算”的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设旅游市场拓展费过渡帐户。市地税局过渡户:开户行:工行备考处,帐号:20995004979,收款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基金处。

  六、为了及时掌握、分析各地征收情况,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要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及时向市地税局基金处报送季报表(附后)。

  七、各地对代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解决,并注意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征管办法使此项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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