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1999]217号
颁布时间:1999-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领发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地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证范围
(一)关于委托执法证:为了利于委托代征单位充分发履行代征税款的职责,对于委托代征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常从事外出执法活动的,其直接从事代征工作的主要人员可以申领委托行政执法证件。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代征人员暂不列入发证范围。
(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属于发证范围。
(四)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申领中英文版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数量控制在5人以内。
(五)申领协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
二、工作要求
(一)换发税务检查证、颁发协助行政执法证件和委托行政执法证件是依法治税的又一新举措,市局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执法责任制进行考评,并将制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各局对此项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制度(办法)。
(二)此次发证涉及面较大,人员情况复杂。各局应注意把好领证人员资格审核关,市局要求各局领证人员名单应交由各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并严格控制发证范围,为今后管好证、用好证打好基础。
(三)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应与代征单位加强联系,争取代征单位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领证代征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时间安排1.8月31日前,各局将申领人员名册、申领表(一式两份)、工本费及着装的2张黑白照片报市局政策法规处(表样附后)。
2.11月15日前,各局将工作总结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制度(办法)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