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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103号

颁布时间:2005-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25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仍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收入总额为计税收入,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采用其他合理办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按《批复》中的规定执行。

  三、《批复》中所列“纯收益性所得”包括投资收益、资本转让所得、财政补贴、存款利息等各项所得。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25号  2005年2月22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后,对其纳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收入总额应当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纯收益性所得(如投资收益、资本转让所得),在核定征收所得税时,可单独确认所得额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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