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发[1999]167号
颁布时间:1999-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登记)的范围
(一)根据国税发[1999]78号文件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换证的通知规定,凡1999年5月31日前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换证手续。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其中五城区内属市级和五城区地税局征管且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集中到成都市工商、税务登记中心统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三)凡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且尚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签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签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履行代扣代缴手续。
二、地方税务登记证的钟类及发放范围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分为《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两种。对持有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等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其它未领取营业执照且负有缴纳地方各税义务的单位及个人核发《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换证的时间安排全市的换证工作于今年6月10日开始至10月10日结束,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6月10日至7月10日为宣传动员准备阶段;7月10日至9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9月30日至10月10日为清理检查和总结建制阶段。各单位可在此期间内根据各自的实际进行调整并作出具体安排。
四、换证材料的印制及领购
(一)税务登记证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市)县局将换证统计户数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用量定额发放。(五城区按照“关于五城区换发税务登记证操作办法”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文件规定,今年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换发登记证外框。外框在省局确定额色、质材、规格的基础上,由市局统一制作,按各单位领证数的一定比例配发。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登记证的正、副本一律使用纳税人识别码,即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编号。
为适应微机管理的需要,市局决定增加纳税人管理码。管理码的前二位作为各局的代码,由市局统一编制,后面的位数及编制方法由各区(市)县局根据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市局各分局纳税人管理码数一律为七位,后五位数由各分局自行按需编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市)县局要切实加强换证工作的领导,抽调力量组成换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换证,制定好换证工作计划,认真布置各阶段工作任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搞好部门配合,切实摸清税源,加强税务管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换证工作中,各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的支持,紧紧依靠乡政府的力量,进一步加强与国税、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积极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搞好这次换证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大对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力度。通过清查,进一步摸清税源家底。
(三)税务登记证换证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川价函[1996]138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即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每套50元。
对1999年新办税务登记此次又要求换证的,收费上应适当给予优惠。收费票据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各局应提前与当地物价部门做好收费衔接工作。
(四)换证的程序、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填制口径等按总局文件执行。税务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地可向市局领购。
(五)换证工作结束后,请各局于10月10日前将《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及换证总结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