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04]5号
颁布时间:2004-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缓解“非典”对经济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和《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对有关行业继续实施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意见》)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即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省政府意见》中规定的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之前,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在优惠政策期内已经上缴国库的政府性基金,从下年度企业应当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中抵扣。
三、对《省政府意见》中规定的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之前,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已经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下年度企业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抵扣。
四、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期间已征收的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五、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退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征收。
六、对在“非典”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凭同意批准征用的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报所在地征收机关批准同意后,2003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省政府意见》中规定的其他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一律执行到2003年9月30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