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税[2005]419号
颁布时间:2005-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5]30号 2005年5月9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
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4号 2005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包括客票、逾重行李费、包机及相关服务)等赞助,在国航按市场价格确认这部分赞助支出的情况下,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这部分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