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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电信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0]48号

颁布时间:2000-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业发票管理的通知》(川地税[1999]13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经营电信业务(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IP电话、无线寻呼、互联网、数据通信、电报电传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军队、公安、武警、铁道等系统所办的电信业及中国联通在川的所有分公司,下同)在收取固定电话装机费,移机,过户、改名费,移动电话和寻呼机购置费、人网费,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服务费、寻呼服务费及验机费、调测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时,都应使用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电信业发票。

  二、全市统一式样的电信业发票有以下三种:四川省成都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话费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寻呼业发票;四川省成都市电信业通用发票(票样附后),将于2000年5月1日启用。同时,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中原邮电通信业01-03号发票停止使用。

  三、以上三种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调拨。用票单位(个人)持《发票准购证》到主管地税局购买。微机票技现行程序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

  个别单位因业务需要,可申请印制自拟格式电信发票。

  四、各单位要对本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发票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填报清理情况统计表,并于2000年3月31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五、中国邮政、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国信寻呼系统内部使用的专业发票,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核、监章、印制。各区(市)县的公司或营业部需使用专业发票时,必须向同级地税局抄送用票计划,并办理专业发票领购手续,凭手续到上一级主管部门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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