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规范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的通知

苏交公[2002]80号

颁布时间:2002-1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

各省辖市交通局、地税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9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全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一律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停止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和其他非省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关税收征缴环节和程序按税法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样式,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根据收费管理需要统一设计,经省地税局同意后确定。

  三、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的印制,由省地税局根据交通厅公路局报送的批次印刷数量(每半年一次),安排发票印制定点企业印制,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四、发票使用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前将下一个半年度需要使用的发票数量,按要求填报《江苏省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使用量计划表》(附件一),报送当地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盖章后,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核;由公路局填制《江苏省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印刷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交通部门留存、第二联:地税部门留存),报省地税局。

  五、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的领用、发放和核销。省地税局按省交通厅公路局申报的印制计划印刷后,以省辖市为单位,将发票发放至市地税局;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向本市地税局领取;各收费站向市公路管理部门领取。市公路处负责汇总辖区内各经营性收费站车辆通行发票的缴销申报工作,定期登记造册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核销。

  各收费站不能直接向地税部门领取通行费发票。

  六、发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缴省级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发票使用单位领票前,须凭解缴凭证按季向当地市公路管理部门提出领票申请,公路管理处汇总后填制《江苏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申领单》(附件三),同时附解缴凭证复印件报省交通厅公路局。

  七、各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单位、市公路管理部门、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建立发票领用、发放及核销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八、各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费征收单位对截止2002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非省地税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或发票,要及时进行清查盘存,在2003年1 月20日前按领用渠道办理退回手续或申请核销,并将原收费票据或发票的领用、使用、结存、退回或核销的情况报备市公路管理处。

  各级地税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发票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票据审核。各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发票,对违规使用车辆通行费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停止供应发票,中止收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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