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3]199号
颁布时间:2003-09-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3]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不再由税务机关进行判定。各代表机构根据总机构的业务性质和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按照《通知》第二条 的有关规定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对《通知》第二条 第一款所述应建立健全帐簿、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在申报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报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服务所签订的全部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对《通知》第二条 第二款所述从事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的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据以征税,是指总机构能够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自身从事自营商品贸易,那么其在境内所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总机构的产品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境内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予征收营业税;如果总机构不能证明自身从事自营商品贸易,或无法准确区分自营商品贸易和代理商品贸易的,无论何种情况,均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征收营业税。
四、对按照经费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的代表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经费支出应为与代表机构自身业务相关的费用,必须据实申报,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表机构实际经营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自行确定纳税方法有误的,或者因总机构业务性质或自身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未能及时变更纳税方法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仍为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