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4]179号
颁布时间:2004-09-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关于企业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超过3年以上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对企业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4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