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1]129号
颁布时间:2001-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加强监督,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局决定实行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二、省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一)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机关、上级领批办的案件;(二)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省或省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跨地区的重大案件或协查案件,可以报请省局督办。
三、对总局督办的案件,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的要求,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及时向总局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四、省局督办的案件,省局(稽查局)将向案发地发出《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及时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写《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及时向省局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案件来源、检查所属时间、检查方法及检查过程、违法事实和手段、处理情况;涉及的政策问题及意见分歧等。
五、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对总局和省局督办的案件,各级地税机关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宜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稻查方案迅速开展查处工作。对在查处中遇到的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省局报告。对发现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省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主管税务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将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六、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总局和省局督办的案件,分别由总局稽查局和省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省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前往督促检查,必须时要求主管领导来省局汇报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
七、各地应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