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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站发票及税收管理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8]97号

颁布时间:1998-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站的税收征管,从1998年9月1月起,凡在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从事车辆清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冲洗业务收入所需定额发票均由市地税局集中配售,统一扣收税款。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从事车辆清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成都市环卫局核发的《成都市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向市地税局申办《成都市城市车辆清洗站发票准购证》。

  二、市地税局办税中心发票销售窗口凭《发票准购证》和市环卫局冲洗管理处签发的《购票通知单》配售机动车冲洗定额发票,同时,按所购定额发票总面额6%的综合税率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等,各清洗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其冲洗业务收入已缴纳税款的凭证不再重复征税。

  三、各清洗站在经营中,应主动出具发票,对取得的收入应如实记帐,并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其应税收入和已交税款,凡实际收入超过所用定额发票扣收金额的部份,应及时补缴税款。未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同行业营业收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定并补征税款。

  四、机动车冲洗耳恭听定额发票由市地税局统一监制,集中配售,各清洗在使用时须加盖成都市环卫局统一制作的“清洗站的编号条章”。五、《成都市城市车辆清洗站发票准购证》和机动车冲洗定额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清洗耳恭听站不得使用通过税务局以外的其他渠道取得的发票和自制的收费凭证,一经查出,税务机关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清洗站注销时,应在注销前十五日内将未使用完的定额发票清理造册,报市地税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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