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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1]93号

颁布时间:2001-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决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验证的范围及内容

  (一)验证范围:2001年1月1日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和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含三资企业)。

  (二)验证内容1.税务登记项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2.税务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是否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3.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消及其它原因停止生产经营后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按规定应办理地主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5.查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情况,对未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补镇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表。

  二、验证方法、程序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通知》(川地税发[1996]55号)执行。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全省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原则上统一于8月1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为宣传动员准备阶段;第二阶段8月218至9月30日为纳税人申请验证,地税机关查验和重点清查阶段;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地税机关组织检查、抽查、总结建制阶段。

  四、违章处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验证,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和使用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地方税务机关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72条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今年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时逢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培训期间,同时各地又面临机构改革工作,因此,验证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今年的验证工作抓紧、抓好。

  (二)把验证与宣传、学习修订后的《征管法》、整顿税收秩序结合起来,切实掌握《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规定的变化,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提高税务登记管理质量;在验证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宣传《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使广大纳税人自觉配合税务机关做好验证工作。省局拟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公告》随文下发,各地自行翻印、张贴或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加强与国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摸清管户基数,为明年的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四)各地在验证中要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每一阶段都要有一期简报或信息上报征管处,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验证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验证工作总结,于11月10前随统计表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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