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发[1999]64号
颁布时间:1999-0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川财综[1999]1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199 9]1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
一、各地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早与当地交通(公路)部门取得联系,对各辖区内收费性公路(桥梁、隧道)机构进行一次认真调查清理,切实摸清其收费、用票和纳税情况。
二、各地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各用票单位(公司)申报其所需“通行费发票”规格、式样、票面金额和年用票计划,于3月10日前将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意义大,希望各局认真调查,加强衔接,密切相关部门配合,切实抓好“通行费发票”启用的前期准备。请将清理、准备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