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

澄政发[2003]59号

颁布时间:2003-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阴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缓解非典型肺炎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政府和无锡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实施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时间:从今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二、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对我市受“非典”影响较大且经营困难的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享受部分税费免缴政策。

  (一)对部分税种实行税收减免或缓征

  1.对旅游业、餐饮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业户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全面提高个体户起征点,在“非典”疫情期间,全市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为国家税法规定的最高限,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3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200元/次(日)。

  5.涉及税收的减免,须经税务部门按有关操作程序办理。

  (二)免缴下列政府性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客票附加费、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粮食风险基金、人民教育基金。

  (三)免缴部分行业和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对餐饮、旅店(含宾馆、招待所)、旅游业(含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定点商店)、娱乐业(含影院、剧场、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房、录像放映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浴室、集贸市场,减免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指:①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费;②物理、化学检测费;③放射性与放射防护检测费;④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性检测费;⑤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⑥消毒、杀虫、灭鼠费;⑦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超标排污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中的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治安联防费,文化市场管理费(指:电影发行费、营业性演出管理费),旅游事业发展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费,计量检定费,人防建设资金,风景名胜资源费,河道堤防占用费。

  2.对公路客运行业免缴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超标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人防建设资金,城市污水处理费,治安联防费。

  3.对城市公交行业、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游营运车辆免缴公路养路费,超标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人防建设资金,计量检定费,治安联防费。

  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中央收入按年缴纳的企业年检费、排污收费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按年缴纳的项目减征40%;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征收;其他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免收。

  (四)对旅行社、涉外定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经各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补助,计算的参考依据为去年同期实缴地方的营业税。

  (五)上述行业的企业要切实维护员工利益。在防治“非典”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用工合同(含农民工)。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含农民工)工资。确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暂时停业的,须发放基本生活费。否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上述基金和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因此而减少的收入,应通过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财政不予补助。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防治“非典”工作

  (一)对县以上政府指定生产防治“非典”药品、用品的一线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从960元提高到1200元。

  (二)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政府民政、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对确因“非典”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报关所产生的滞报金,海关予以减免。

  (五)对因“非典”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六)对政府安排运输“非典”紧急物资的车辆,凭省以上有关部门的通行证,免缴路桥通行费、过渡费。

  (七)财政部门应切实保证定点收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置防治“非典”设备、器材的经费及一线医护和防疫人员的补贴,并落实“非典”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

  (八)对从疫区返乡人员,一律实行免费体检。

  (九)对于因防“非典”而由政府指令停业的服务性企业,经单位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批准缓缴期限内免征滞纳金。

  (十)为缓解旅行社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经审核批准后,可向旅行社暂时退回由市级部门集中的部分旅游质量保证金。

  (十一)对商业照明用电价格实行优惠,5月25日至9月30日抄写电量,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0.15元;对旅店的客房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对网吧免收电信部门收取的月使用费。

  四、有关涉及税收政策、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由市财政、税务、物价、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各级各部门要以满腔热情,关心帮助受“非典”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尽可能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支持。实行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五、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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