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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2004]171号

颁布时间:2004-03-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4]9号  2004年2月10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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