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税[2004]664号
颁布时间:2004-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苏财税[2004]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苏财税[2004]50号 2004年8月23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
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号 2004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