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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两级双层税务稽查体系的试行意见

成地税发[1997]99号

颁布时间:1997-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我市将建立市及区(市)县两级双层税务稽查体系。各稽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分工开展工作,为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保证稽查体系的规范建立,促进各稽查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现提出如下具体试行意见:

  一、工作指导市局稽查分局负责对区(市)县稽查分局和市局征收分局内设稽查机构的稽查工作指导。区(市)县局稽查分局负责对本局征收单位(征收分局和税务所)内设稽查机构的稽查工作指导。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地税机关关于税务稽查工作的文件精神,部署相关工作。

  (二)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阶段性工作。包括工作要点、任务、步骤、措施、要求等,为工作的统一开展确定计划和目标。

  (三)通过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规范操作,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业务素质。

  (五)严格执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使稽查资料归集、信息交换工作制度化。

  (六)及时收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并加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

  二、计划管理市及区(市)、县局负责计划管理工作。

  (一)计划的下达

  1.稽查计划:征收单位稽查机构应于季度前十日内将季度稽查户数计划、初步确定的被查对象名单报同级稽查分局,稽查分局在对上报计划、名单进行分析、调整后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统一下达实施。

  2.稽查收入任务:各局稽查分局应在充分分析研究征管情况、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编制出各征收单位稽查机构收入计划,经本局领导批准下达。

  (二)计划的执行

  1.各征收单位稽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下达的户数名单,以同级稽查分局名义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稽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需对被查对象进行调整,应及时上报稽查分局并征得其同意。

  2.征收单位稽查机构负责稽查执行工作,使用同级稽查分局税收票证,所征收税款一律入稽查分局“税款过渡专户”。

  3.稽查分局对所征税款按不同财政级次建立收入台帐,并定期调帐,按规定入库。

  三、业务统筹市级区(市)县局稽查分局负责稽查业务统筹和协调工作。

  (一)案源管理

  1.根据《管理办法》,举报中心是受理涉税违法案件,确定被查对象的专职机构。应担负税源资料的汇集管理工作。

  2.对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符合立案标准的涉税案件,均应报举报中心转局领导经批准后交付实施。

  3.各稽查机构均应按统一要求向举报中心报送信息资料,为人机结合的选案系统提供依据。

  4.各稽查机构所形成的税务稽查案卷统一交举报中心归档管理。

  (二)案件审查

  1.稽查实施完成,稽查资料统一交出同级稽查分局进行审理。审理完毕并制作税务处理决定,报经局领导批准,按规定统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交付执行。对涉税大要案件,要上报本局进行合议和定案。

  2.凡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涉税案件,按相关规定,由稽查分局审理科负责审查工作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3.经审理需复查的涉税案件,由稽查分局提出复查意见,组织复查。

  (三)其他工作

  1.当稽查分局与征收单位内设稽查机构工作发生交叉时,应由稽查分局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2.各稽查分局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确定所交对象、时间、步骤、方式,作好组织工作。

  3.对征收单位稽查机构稽查实施和执行工作中遇到阻碍时,稽查分局应给予大力支持。

  4.稽查分局应定期将稽查工作成果进行通报。

  四、工作考核市、区(市)县局应负责对稽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一)计划考核

  1.对全局稽查户数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包括进度、检查面、成果等。

  2.对全局稽查收入计划的考核,包括年(季)度收入完成情况,其考核分为三类:顺序

  一是全局稽查收入完成情况,二是稽查分局稽查收入完成情况,三是征收单位稽查收入的完成情况。

  (二)其他工作考核

  1.《成都市地税稽查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2.专项检查工作任务考核。

  3.税收政策、操作程序考核。

  4.其他工作任务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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