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就[1998]4号
颁布时间:1998-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省级产业系统:
现将省劳动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贯彻国务院三部局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与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贯彻国务院三部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三部局联合颁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以下简称《规定》,明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产权关系,保障国家、集体和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服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贯彻执行《规定》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原则和范围
(一)劳服企业是指依法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按《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川地税发[1996]81号)经过年检的企业。
(二)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原则是:
1.历史、客观、公证地界定劳服企业在组织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生产自救而创办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按《规定》界定其归属。正确区分国家、社会主办或扶持单位的扶持行为与投资关系。
2.有利于劳服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劳服企业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集体资产的综合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劳服企业在就业服务中的作用。
3.不改变劳服企业的性质,不改变劳服企业的隶属关系,不改变劳服企业为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的宗旨。
(三)《规定》适用于我省全部劳服企业。包括:现有劳服企业、新办劳服企业、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劳服企业控股的联合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所有企业。
二、关于劳服企业产权界定有关的具体政策
(四)《规定》第四条中的“凡事先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按约定界定产权”。其中“约定”是指具有法律效力、有文字依据的合同或协议等。
(五)劳服企业从盈余中提取的、体现职工劳动对企业积累所作的贡献形成的劳动积累,应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劳动积累可按下列办法界定:
1.凡按劳服企业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规定提取的劳动积累,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对于至今没有规范的企业章程,也没有确定提取劳动分红比例的劳服企业,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劳动积累的提取办法。
3.对于劳服企业历年积累下来的按有关规定应提未提或已提未分红的劳动积累,其所有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4.鉴于劳服企业职工流动性大这一实际情况,企业劳动者是指劳动分配关系至今还在劳服企业的现有全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六)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的生产经营场地按以下原则处理:
1.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2.凡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3.凡事先没有约定的,其生产经营场地,该劳服企业有权继续使用,应交纳土地使用占用费或租赁费。也可以作为主办或扶持单位对劳服企业的扶持条件。
(七)劳服企业的资产被平调、侵吞或无偿占用的,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进行纠正处理,并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凡界定为集体资产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限期归还。不能一次归还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期计息偿还;
2.平调、侵吞、无偿占用单位向劳服企业买断产权;
3.作为租赁经营,由劳服企业收取租赁费;
4.作为劳服企业股份参与分红;
5.经协商一致,实行联营。
(八)劳服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时,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凡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主办单位的人、财、物属于行业统管的产业部门,以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为主地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参与,将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收回,用于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就业。
2.其他劳服企业改变性质时,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以地方就业服务机构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收回集体资产产权,用于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就业。
(九)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劳服企业,其主办或扶持单位破产,被兼并或其他原因解体和改变体制时,主办或扶持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劳服企业的集体资产。
三、产权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
(十)劳服企业在产权界定过程中与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扶持单位发生产权纠纷时,由当地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一)劳服企业在进行产权界定过程中,凡是违反《规定》,阻扰、抵制或破坏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给予如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责令其改正;
4.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5.构成犯罪的,由当事企业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
四、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二)四川省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是在省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规定》的工作机构。联合工作小组由省劳动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组成。联合工作办公室是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省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十三)根据国务院令第66号的规定,为了安置本单位及社会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负责劳服企业筹办、开办,并在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从人、财、物等方面对劳服企业以直接扶持的单位是劳服企业的主办或扶持单位。负责行业管理的部门是劳服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对本地区劳服企业进行综合管理的部门。地方就业服务管理局是本地区劳服企业的主管部门。
(十四)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中央在川单位为主办和扶持单位的劳服企业,省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直属、、代管的劳服企业,以及人、财、物由省级行业部门统管的单位举办的劳服企业,在省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领导下,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主办或扶持单位的劳服企业由各级联合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市、地、州级单位和县及县以下单位举办的劳服企业,其产权界定工作分别由市、地、州和县(市、区)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十五)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劳服企业在向当地联合工作小组提出产权界定申请并经同意后,由当事企业和有关投资方按界定项目临时组成由财务、设备、房地产管理等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2.“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历史资料,核查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对各类资料进行核查、取证,依法予以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对协商无异议的资产,各有关方签署“产权界定申报表”(格式附后)起草,“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产权界定文本文件”(或协议)。“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根据“产权界定文本文件”编制“产权界定文本文件”的副本及相关资料上报当地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若当事企业及当事各方无力或无条件承担上述工作,可以聘请信誉好、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产权界定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办理以上工作。
3.当地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对上报的“产权界定文本文件”(或协议)和“产权界定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审核认定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将界定结果批复到当事企业及有关各方。4.当事企业根据界定结果的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帐目。
五、劳服企业产权登记办法
(十六)产权登记是对劳服企业集体资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核发《劳服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简称《产权登记证》的法律行为。《产权登记证》由省劳动厅、省国资局、省地税局联合监制,是劳服企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
(十七)《产权登记证》由省和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核发。具体工作由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省级机关直属、、代管的劳服企业,中央在川单位劳服企业,以及省级行业部门属人、财、物统管的劳服企业,在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登记证》。其他劳服企业在各市、地、州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和领取《产权登记证》。
(十八)劳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到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六、其它
(十九)本办法由四川省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各组成单位按各自的分工进行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