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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7]12号

颁布时间:1997-0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委、市人大的要求和依法治市的需要,市政府去年在部分区(市)、县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中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工作,我局被市政府列为试点单位。去年初,市政府又下发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范围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市政府的一级目标进行考核。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搞好我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今年市局将把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纳入市局目标管理。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地税机关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考核办法,落实执法责任,做到执法制度化、规范化,把地税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从而提高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公民、法人的法制观念也日益增强。《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税收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在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税收行政执法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保证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就是要明确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应由哪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实施。落实执法责任,就是要落实岗位责任和违法责任。执法人员应明确各自的执法任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善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二)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各局应深入开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地税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从提高地税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入手,严格培训,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对违法行政的要严肃查处,对培训不合格和不称职的不能上岗执法。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检查体系。

  通过对地税机关在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促使地税机关和地税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管理,市局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市局一级目标任务,认真研究部署。市局张代平局长担任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陈通泉副局长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各局也应确定相应的局领导负责,并指定有关科室具体承办。通过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执法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哪环节出了问题,就按分工查找出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根据市局制定的考核细则,按年度进行考核,实行奖惩挂钩,以切实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贯彻执行。

  (二)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七项制度。

  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严格执行七项制度: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范围:

  ①罚款:税务机关对公民罚款额二千元以上(含本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额在一万元以上(含本数);

  ②没收违法所得。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时间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3)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调查机构制作的调查报告;

  ②审查机构制作的调查报告;

  ③审查机构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④执行机构制作的执行情况报告。

  2.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备案制度。

  (1)备案范围: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所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2)备案时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十日内。

  (3)备案材料内容:

  ①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有《限期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出具的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书面说明或旁证;《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有《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或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②强制执行措施:

  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有《限期纳税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或《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3.税务行政处罚统计制度。

  (1)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统计应填写《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见附件1);

  (2)《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的各项数据应如实反映真实情况;

  (3)《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实行按季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

  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1)听证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听证范围且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必须组织听证,否则,税务行政处罚不成立。

  (3)听证程序:

  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国税发[1996]190号,成地税函发[96]173号文转发)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制度。

  (1)简易程序。

  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经分局局长审批后,交当事人。

  (2)一般程序:

  ①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国税发[1996]190号,成地税函发[96]173号文转发)

  ②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征管科(审理科)负责。

  ③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必须作出笔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有书面记录。(见附件2)

  6.持证执法制度。

  地税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颁发的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的颁发、管理必须按照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7.错案追究制度。

  (1)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责令其  有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违反政纪的,还应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搞好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奖惩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贯彻落实,市局将进一步强化对此项工作的考核奖惩,逐步健全考核办法。为此,市局制定出了《成都市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九七年度)》(见附件3)。市局将采取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考核细则进行落实。

  各局应按本通知要求,于九七年三月底前将今年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报市局法规处。《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和《行政执法情况报表》(见附件4)每季度报送一次。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及自查情况的总结报告于十二月十五日前报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法规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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