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1998]98号
颁布时间:1998-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成都市劳动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由税务部门代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通知》(成劳发[1998]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税部门代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代征范围。按照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并根据劳动部门提供的缴费对象和征收计划确定。市局各分局、六城区局按市劳动部门提供的征收计划代征。其余区(市)县局按同级劳动部门提供的征收计划代征。
二、代征时间。全市地税部门从1998年9月1日起代证“两金”。
三、征收凭证。代征使用的专用凭证由市局计财处统一配发。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在市局计财处领取。
四、缴费方式。各征收单位应根据缴费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以“税款预储帐户”
直接划转为主,以银行托收为辅的方式代征“两金”。
1.缴费企业在银行没有“税款预储帐户”的应通知缴费企业按规定的时限,将应缴纳的“两金”足额存入该帐户,征收机关在该帐户中直接划转。
2.对未建立“税款预储帐户”的缴费企业,征收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开户银行和帐号,通过银行托收。
五、开设过渡专户。为保证“两金”的及时入库,划转和核算,各区(市)县局、市局各分局应分别开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专白”
六、征收期限和“两金”的划转。各征收机关根据劳动部门提供的征收计划,在征收期内按季代征“两金”。各区(市)县局代征的“两金”要严格按照成劳发[19 98]105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划转。
七、加强领导,搞好配合,精心组织,确保“两金”代征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区(市)县局、市局各分局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两金”代征工作。明确责任科、所(分局)和主办人员,保证“两金”代征工作领导、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落实。要密切与劳动、财政、国税、银行等部门的配合,严格按劳动部门提供的代征计划、代征名册代征,做到按期代征,及时划转。对代征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劳动等部门反映。要加强代征前的宣传和代征过程中的解释工作,使代征工作得到缴费入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研究和解决“两金”代征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圆满完成省市党委政府交给的“两全”代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