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发[2004]196号

颁布时间:2004-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管理,现对《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0%;

  二、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和查实征收户,征收时按预扣率进行预扣,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预扣率如下:

  工业、商业  1.75%

  交通运输业  3.5%

  修理、修配  1.75%

  建筑安装业  2.45%

  房地产开发业  5.25%

  服务业    3.5%

  其中:饮食业  7%

  中介服务业  8.75%

  娱乐业    8.75%

  其他行业    3.5%

  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的预扣率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门临征收,凡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此规定预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对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从文至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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