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4]196号
颁布时间:2004-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管理,现对《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0%;
二、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和查实征收户,征收时按预扣率进行预扣,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预扣率如下:
工业、商业 1.75%
交通运输业 3.5%
修理、修配 1.75%
建筑安装业 2.45%
房地产开发业 5.25%
服务业 3.5%
其中:饮食业 7%
中介服务业 8.75%
娱乐业 8.75%
其他行业 3.5%
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的预扣率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门临征收,凡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此规定预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对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从文至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