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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手续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民企[1994]170号

颁布时间:1994-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州)民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甘肃矿区民政局、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国家的扶持下,依靠社会力量大力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安置了一大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精神,现就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手续及有关问题的具体事直通知如下:一、必须坚持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条 件。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城乡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 件;(二)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四)生产和经营项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五)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 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七)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八)自觉接受民政、税务等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申请确认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有完整的资料。凡是申请确认社会福利企业的,都必须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二)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四)本企业章 程;(五)残疾人员就业登记表;(六)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见附表一)。

  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对申请确认社会福利企业的,要由主管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家、地方税务局进行严格审查,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以国家税务局为主进行确认;凡是只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的企业,以地方税务局为主进行确认。不论以谁家为主进行确认,都必须由主管民政部门和同级两家税务机关盖章 后方可逐级审核上报省民政厅。各地(市、州)民政处(局)要向省民政厅提交《申请确认的报告》和《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此表一式十份)。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查确认后,对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条 件的,将通知原报民政处(局)通知文式见附件二),同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将《审批表》抄送他、县民政和税务机关以及企业,企业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的优惠待遇。

  四、凡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以后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必个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审批。在此之前开办并领取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社会福利企业,由主管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家、地方税务部门于每年的1—3月份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对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应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附件1: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略)

  2:关于审核批准社会福利企业的通知(略)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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