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1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是省政府启动我省生猪市场、减轻生猪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负担,规范生猪税费管理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去年省局以川地税发(1998)073号文转发了省政府文件,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从执行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新的生猪税收政策已基本到位,但仍有部分地区由于种种原因贯彻落实不及时,该调减的未调减,该缓征的仍继续在征收。为此,省局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必须按川府发(1998)55号文件规定执行,屠宰税和个人所得税定额必须分别控制在12-15元/头和1-5元/头的幅度内,缓征城建税和交通费附加。同时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平摊或承包征税的作法。其具体贯彻情况各地在3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