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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字费[1998]107号

颁布时间:1998-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税务代理机构试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有一些反映,为了进一步理顺税务代理机构服务收费,促进税务代理业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各地各部门反映的情况,决定适当降低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或企业委托开展税务代理服务,可以向委托纳税人或企业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代理服务,必须坚持纳税人或企业自愿委托的原则,并签订服务议协。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更不允许在变更税务登记或年审时强行纳税人或企业进行税务代理或收取其费用。如不按此原则执行,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收费资格。

  三、调整后的税务代理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地、州物价局可在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酌情制定收费标准。

  四、各税务师事务所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营业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年审、检查。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文件同时废此,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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