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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六厅局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323号

颁布时间:1998-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39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变更登记,地方税务机关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二、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地方税务代理事项,各中介税务代理机构的收费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标准的50%执行。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代理服务。

  三、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首次办理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工本费和免费服务。

  四、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政策界线,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既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又要卓有成效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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