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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9]109号

颁布时间:1999-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施行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改进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复议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1999]96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成府发[1999]165号)精神,为保障行政复议法在我市地税机关的贯彻实施,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实施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颁发、实施行政复议法,是推进依法治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局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该法的实施,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从严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局及其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掌握它的基本内容,自觉遵守,认真实施。

  各局应于10月底以前安排时间对全体干部进行一次行政复议法培训,并将培训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市局法规处,市局将培训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通过培训使广大税务于部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熟悉行政复议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工作中合法、及时、准确地解决行政争议。

  二、关于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明确了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的基本职责。各局应明确法制工作机构职责,落实专人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均不再以原复议委员会和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三、关于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管辖作了重大调整。但现在对地税机关的复议管辖问题,存在异议,即对省级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本级人民政府能否行使复议权。经请示有关部门,对省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省级以下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其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复议。

  四、关于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在复议申请的规定上变动较大,申请程序较以前更为简化。从199 9年10月1日起,申请复议方式不再局限于书面申请,也包括口头申请;请复议的期限全部改为60日。

  五、关于税务文书的使用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局必须停止使用与行政复议法不符的税务文书,特别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在市局征管处领取)。因国家税务总局将规范复议文书的格式,市局现对复议文书格式暂不作统一规定。

  六、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执法依据(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除外)申请审查。各级地税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定要严格把关、归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同时要对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废止。

  各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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