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3]774号
颁布时间:2003-1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税收票证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07号)、《国家税务总局计统司、财政部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缴退库凭证中预算科目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计函[1998]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 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以下简称“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以下简称:收款人)时使用的一种退款专用凭证。本收入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税务计财部门办理。
二、“收入退还书”使用及流转程序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计财科依据经单位领导批准的“退税申请审批确认书”或“退税申请书”等填开收入退还书(如需退还现金的还应在收入退还书“备注”栏注明“退还现金”字样和完税凭证名称、字号、号码),并加盖在因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专用章 ”后一式五联全部交国库。
“收入退还书”的国库流程:
(一)实行转账退付的,国库审核税务机关签发的“收入退还书”无误后,在“收入退还书”各联加盖“付讫”印章 ,将应退税款等收入从国库预算收入账户划转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并将第一联(报查)退签发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作为税收会计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国库留存,作支付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和第四联(收账通知)由国库划转收款人开户银行,第三联开户银行留存,作为收款人账户的收入凭证,第四联(此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 ”)由开户银行作为收款通知单,退收款人;第五联(付账通知)由国库随预算收入日报表退签发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二)实行现金退付的,其处理方式与转账退付方式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收入退还书”经国库审核无误后,将应退税款等收入划入指定的银行,并将第四联(收账通知)退签发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转交收款人,收款人凭此联和银行需要的有关证明到指定银行领取现金。
三、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对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时,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严审查核实,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四、新版“收入退还书”一律实行计算机填开。
五、旧版“收入退还书”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止。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必须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对旧版“收入退还书”进行登记造册,集中销毁,并于2004年2月底前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