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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及使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的生产企业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409号

颁布时间:2004-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的要求,市局于6月初布置了全市的清理检查工作。市局最近在督查各区县局的工作中发现,部分单位的清理检查工作不够深入,且流于形式,对加强“四小票”的管理未高度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对废旧物资行业的专项清理检查的工作力度,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偷骗税行为,加强和规范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和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于7月份内在全市开展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接受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的生产企业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一、专项纳税评估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接受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的生产企业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要成立专项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任组长,税政、稽查、征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税政部门,负责此次专项纳税评估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必须安排专门人员成立评估工作组,具体实施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市局将在各单位抽调人员成立纳税评估工作组,负责选择实施对重点企业的评估工作。并对各单位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

  二、专项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及时间安排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生产企业是此次纳税评估的对象。对接受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较大的企业和为其开票供货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对生产企业成立了相关联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应重点进行纳税评估。

  评估对象的确定采取下列方法:

  (一)市局已通过“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导出数据确定了部分生产企业的名单(见附件1,未列举的由各区县局导出确定)。

  (二)可通过“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导出数据,确定接受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月均抵扣税款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生产企业的名单。

  (三)各单位在确定生产企业纳税评估名单的同时,还应通过“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导出的数据,确定供货给生产企业的且开具发票金额较大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名单。如确定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是本局辖区的,将名单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市局统一安排纳税评估(附件2)。

  各单位于2004年7月7日前将确定的纳税评估企业名单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于2004年7月31日前完成对上述3种方法确定的企业的评估工作。将评估工作总结及工作成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评估户数、方法、分析废旧物资企业收购和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及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征管的具体措施、评估补税和加收的滞纳金数额、典型案例分析等(电子文件上传地址:LZSC/PUBIC/稽核科/废旧物资专项纳税评估)。

  三、专项纳税评估的方法、内容

  (一)此次专项纳税评估采取实地调查、约谈结合税务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办法和程序可参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查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59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评估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第一条 规定的条 件。

  2.核查其废旧物资收购的实物单价、流转程序的真实情况,废旧物资库房的情况;审查账簿、资金的收取及支付的真实情况,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管理及填开情况;是否存在虚开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情况。

  (三)对生产企业进行评估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核查生产企业的废招物资购进、入库情况、资金支付情况、利用废旧物资产出成品的损耗情况、是否消耗物品的生产设施、废旧物资及产成品的账面数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及税收负担率,核查其税收负担率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接受虚开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情况。

  四、专项纳税评估的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对此次专项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免税条 件规定的废旧物资单位,要按规定补税和纳入征税管理,发现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局。

  (二)各单位在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应立即稽查处理,补交款并停供发票;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全市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市局将对各单位的评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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