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4]136号
颁布时间:2004-03-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资产报损的请示》(重庆电信[2004]43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的规定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报损情况真实性的审计结论,现通知如下:
一、对该公司及下属各区县(市)公司因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形成的坏账损失22028691.53元(详见附件),准予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对该公司下属部分区县(市)公司因汽车、管线报废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2101412.17元(详见附件),准予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