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国税发[1997]192号
颁布时间:1997-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投资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城市合作银行、重庆人民银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招商银行重庆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目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采取扣缴税款措施时,必须填制并有区、市、县以上国税局长或地税局长批准签发统一格式的《扣缴税款通知》(见附件一),否则各金融单位有权拒绝受理;各金融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实施扣缴税款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扣款顺序(税、贷、货、利)从其开户的存款中扣缴入库,以确保国家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有关精神,《扣缴税款通知书》中纳税人开户银行限定扣缴时间最长期限应为十五日。如对同一纳税人同时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执法部门提请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扣款时,金融机构在受理《扣缴税款通知书》后,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办理。
三、纳税人开户银行在限定扣缴时间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在扣缴时间期满次日填制《暂时无法扣缴税款通知书》(见附件二)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扣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金融机构接受《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将应扣缴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实现扣缴,则《扣缴税款通知书》自然终止;二是,金融机构接受《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尚未实现扣缴,纳税人或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将应扣缴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实现入库,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金融机构转回税票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向未实现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金融机构填制《撤销扣缴税款通知书》(见附件三)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停止对其采取扣缴税款措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1997年1月10日国税函[1997]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