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3]84号
颁布时间:2003-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1]257号)中第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产品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产品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应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