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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354号

颁布时间:2002-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区县(自治县、市)级农村信用联社2001年所需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仍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0]102号)的规定执行。

  二、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提取的2001年度管理费为基层农村信用社当年总收入的0.5%,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按照规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共计16,494,021.00元(详见附件)准予在各基层缴费农村信用社2001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属信用社收取的自用管理费,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四、对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及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节余部分应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同时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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