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3]280号
颁布时间:2003-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综合评价,是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重要内容。开展此项工作对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诚信重庆”氛围,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宣传教育,把思想统一到《办法》上来,努力增强搞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为切实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共同组织和顺利开展好全市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管征管的局领导为负责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法规、税政、稽查、计统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处,负责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合评定机构,建立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加强税收信用信息及有关资料的交流沟通,密切工作的配合和协调,共同组织和开展好辖区内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地可根据总局制定的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工作规程和责任制度,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根据《办法》规定的具体指标,市局对各项评定内容进行了分解细化,并制定了相应的评定标准(见附件1、2),各地应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评定计分标准和评级标准,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评定程序、标准、方法进行评定。
三、评定范围、对象及评定机构重庆市范围内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参加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
(一)国税、地税区县(市)级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由两家共同组建的联合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二)单独管辖的纳税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评定;
(三)纳税人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评定。
四、评定时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时间为评定年度的4-6月,具体起止和公示、公告时间由区县(市)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评定程序及职责分工
(一)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根据《办法》及本文附件内容,以纳税人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资料为基础,由主管税务分局、所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信用评级资料,按有关要求、时限报送区县(市)级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定机构。
(二)信用等级的评定、公示及通知送达县以上税务局纳税信用评定机构应对评级资料进行仔细审查、核对,必要时可到户复查。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由两家共同成立的联合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评定内容逐项打分,提出评定意见,拟定纳税信用等级,制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意见书》(附件3)报评定机构审批;对采用联合评定方式,国税、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上一级国税和地税机关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对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必须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届的意见。国税、地税机关共同评定的,由区县(市)级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共同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单独评定的,由区县(市)级国税或地税机关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研究后予以重新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评定机构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之后,应填制《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附件4),分别交由国税或地税局推荐的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六、信用等级管理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采用升降级制度。凡不符合所评等级标准和条 件的纳税人,由相应的评定机构按《办法》有关规定降低为相应等级或取消等级,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激励和从严管理、监控的征管措施,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征管办法,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惩戒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
七、信息和资料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信用评定机构要及时将有关信用等级信息告知主管税务分局、所和征收、稽查部门,同时将纳税信用等级级次信息全部录入国税、地税机关有关的税收征管软件中。信用等级评定资料由推荐单位分别归并到纳税人当年纳税资料袋(卷)中妥善保管。
为促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的规范和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及评定等级的客观公正,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将此项工作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于评定工作结束后15日内及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分别报上级局。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略)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略)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意见书》(略)
4.《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