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04]42号
颁布时间:2004-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郑州市总工会、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4年7月1日起,郑州市市内五区行政区域内(含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郑州市总工会委托郑州市地方税务局代为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会经费收缴基数和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季度收缴。市地方税务局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代为收缴的工会经费划解市总工会,并将各单位工会经费上缴情况报送市总工会。
2.企业、事业单位2004年7月1日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下达统一的催缴文书,市地方税务局协助市总工会做好相关催缴工作。
3.县(市)、上街区行政区域内的省(部)、市属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仍按原拨解渠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