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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个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字[1997]141号

颁布时间:1997-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宣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地区确定为工矿区报告》(税政字[1997]2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地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矿区标准。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个工矿区的土地和房产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主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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