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

豫国税函[2005]107号

颁布时间:2005-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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