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征字[1996]296号
颁布时间:1996-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省局征管改革试点各单位:
现将《淮南市地方税务征局管改革试点单位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范围划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征、管、查机构的名称
按《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有关执法主体的规定精神,我们意见机制转换后的征管机构名称为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分)局,这样比较符合法律规范。
二、关于办税大厅与征收、管理、稽查(分)局的关系
现行的办税大厅(室)名称可称为“办税服务厅(室)”。办税服务厅(室)不是一个机构,而是办税的场所,隶属征收(分)管管理。管理、稽查(分)局及其他有关机构也可在里面设置窗口。
三、关于拟订征、管、查机构职责的原则
抉订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要按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原则来考虑。按征管改革的要求,征收、管理、稽查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管征收的,不管管理、稽查;管理的不管征收、稽查;管稽查的不管征收、管理。一般情况下,征收、管理人员不下户,稽查人员下户,但必须是稽查时。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要明确,资料传递要规范,一般情况下不要相互扯皮,造成工作脱节,增加纳税人负担,有些工作可以通过内部的工作流程来解决。同时形成内部的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约速机制。四、逐步强化各部门的职能征、管、查人员到岗后,要按岗定人,按人定责,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不断强化各部门的职能,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如管理(分)局的企业财务管理职能,要增加报表审核;考评财务机构、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向纳税人提出建议;搜集内、外部信息等职能。通过这些工作,了解、掌握企业的财务核算是否真实 .各部门职能如何制订,如何强化,试点单位可积极探索。省局在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在适应时候制订全省统一的职责划分标准。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改革试点单位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范围划分
一、机构设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与征管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的要求,本着整体协调,监督制约,简便效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征管机构设置为:
1、征收中心:从直属分局中独立出来,隶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
2、管理分局:现有分局改为管理分局,仍作为市局下属机构管理;
3、稽查机构:从现有分局中分立出来,隶属市局稽查机构管理。
二、工作范围的划分
(一)征收中心(征收点):
主要负责税款,基金、滞纳金,罚款征收工作,窗口服务工作及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包括:
1、税务登记服务:
(1)税务登记申请受理及税务登记资料发放,审核;
(2)税务登记资料的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底册的打印盖章、税务登记统计资料的上报、传递:
(3)逾期登记罚款的征收;
(4)纳税人迁移手续办理及资料移交;
(5)外出经营资料录入。
2、帐簿凭证:会计核算办法及帐簿设置情况录入、统计;3、出售发票:
(1)发票出售前的计算机审核;
(2)向上级部门领取发票;
(3)出售发票;
(4)收取发票保证金;
(5)发票领用存情况录入、统计、打印、上报、传递等;
4、纳税申报:
(1)受理税款,基金申报表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应征类原始凭证;
(2)申报数据录入、修改、查询、统计、打印、传递;
(3)延期申报审批,计算机处理;
(4)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的搜集,录入、传递。
5、税款(基金)征收:
(1)开税票,基金票,(包括查补税款,基金),收入退还书;
(2)延期纳税计算机处理;
(3)逾期纳税滞纳金的征收;
(4)退税数据资料录入;
(5)税款征收资料的查询;统计,打印,上报及传递,征收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
6、会计核算:
(1)根据申报,征收等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产生会计,统计报表并上报,传递;
(3)进行计划资料录入,收入进度检查。
7、票证领发:
(1)领取各种税票,基金票并发放;
(2)按期编制票证报表上报,传递。
8、纳税咨询查询服务,利用计算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纳税情况查询服务。
9、负责对有关纳税资料整理归档。10、利用大厅宣传设施开展税法,规章及征管等有关宣传工作。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管理分局:
1、税政的贯政实施:
(1)开展税政调查;
(2)组织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
(3)填报各种业务报表。2、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资料复核及纳税事项的鉴定;
(2)工商登记户数的摸底;
(3)逾期登记的限期管理和限期未改的移交稽查;
(4)非正常户的认定:
(5)纳税户迁移的核定;
(6)外出经营的审核;
(7)停复业的审批;
(8)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查核定。
3、帐簿凭证管理:
(1)对纳税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的审核;
(2)个体户建帐的审核,审批;
(3)代扣代缴户帐簿建立的审核。
4、发票管理:
(1)核定纳税户购票方式,种类、数量,保证金额;
(2)受理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及审批;
(3)缴销发票的清点,清理,审核,违章的处理;
(4)发票挂失声明的审批办理;
(5)自印发票申请,上报;
(6)发票交叉传递协查;
(7)逾期未缴清发票的催缴;
(8)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及处理。
5、纳税申报管理:
(1)逾期申报的催报,限期管理,和限期未改的称交铰稽查;
(2)申报类型的审批。
6、税款征收管理:
(1)延期纳税审核,审批,上报;
(2)非正常申报户应纳税款的核定;
(3)双定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利润率的测算及营业额的核定及通知;
(4)减免税申请的审查,上报,减免退税批准通知;
(5)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典型调查;
(6)逾期纳税的催缴,限期管理,和限期未改的移交稽查;
(7)提出税收保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8)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处理;
(9)欠税清理。
7、纳税户的日常管理:
(1)对当期纳税申报真实性的核实;
(2)对辖区范围内纳税户有无漏管情况的审查;
(3)对纳税人有无超出纳税鉴定范围应税项目的审核。
8、税收计划管理:
(1)编制税收,基金计划并分配落实;
(2)进行计划分析;
(3)完成计划收入任务。
9、企业财务管理:
(1)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进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2)财产损失核销审核上报;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审查,审批;
(4)管理费(预)决算审查,审批等。
10、其他:
(1)开展社会性税法宣传,辅导,培训;
(2)办理《纳税人办税证》;
(3)开展税源调查,普查;
(4)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5)周转金的发放,回收;
(6)税源开发工程;
(7)与税收有关的经济信息包括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传递;
(8)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分类归档;
(9)复议应诉工作。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三)稽查机构
1、负责稽查对象的选择,制定稽查计划,负责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地方税收大检查。
2、负责稽查实施;
(1)管理分局移交应当立案查处项目的稽查;
(2)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及按稽查计划进行的稽查。
3、稽查审理。
4、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5、负责地方税务稽查文书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地税干部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8、收集整理和保管好稽查案卷。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