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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皖政[1996]48号文件的通知

皖地税征字[1996]377号

颁布时间:1996-10-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日,省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48号),现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税收征管秩序和环境状况,是反映我省国民经济运行、社会管理水平和法制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与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是一致的,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各级地税部门的领导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坚决贯彻省政府《通知》精神,抓好落实工作,力求抓出成效。

  二、认真学习,领会实质。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组织系统内、外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尽快建立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齐抓地方税收征管的局面。

  三、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义,进一步扩大地方税收的社会影响,省局已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内全省地税重点工作之一。

  四、要抓好典型,推动面上工作。各地要以点带面,抓好典型,并将执法保障的经验交流材料于10月25日前上报省局。

  附:省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0月3日 皖政[1996]48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加强税收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宣传、文化、教育和司法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结合“三五”普法教育,广泛宣传税法知识,特别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教育。各地要将地方税收法规列为“三五”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培养和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自觉纳税意识。

  二、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法规,坚持依法治税。各地、各部门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涉及税收的一般政策性问题,由财政、税务部门协商后发文;对上市公司及大集团、大公司的税收减免(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和一些重大的税收政策性问题,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税务机关依法征管,严禁越权减、免、缓征税款或各种形式的“包税”。坚决杜绝入库、税费混收、虚增收入、按人头地亩摊派征收等错误做法,对违反者要依据税收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税收执法保障,为依法征税创造条件。公安部门应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与检察、审判机关一起认真查处、及时审理各类涉税案件。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侮辱税务人员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偷税、抗税案件要及时查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需要,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地方税务公安派出所。各级税务机关要主与检察、法院等部门联系,逐步完善地方税务检察室和地方税务法庭等组织机构,以保证税务机关开展正常的税收执法工作,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四、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给予支持应协助,在执行税务机关发出的扣(划)款通知时,严格执行“税、贷、货、利”扣款原则,确保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入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管部门应教育、督促所属单位或个人执行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

  五、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出境管理机关应配合税务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发放、查扣、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应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为税务机关防止漏征漏管提供条件,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七、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工商、银行、民政和劳动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征收管理,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自觉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协同税务机关搞好出版、演出市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建立健全征管、稽查和考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税款的流失。

  八、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房产权属登记时,要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全省统一的减免税证明或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营业税等有关税收,并支付一定的代征手续费用。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提出委托代征要求时,应予接纳并严格依法代征、不得不征、漏征、少征。

  九、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应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建筑市场的税收管理,与税务机关共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十、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管理部门在受理上述无形资产转让手续时,要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全省统一的减免税证明方予办理。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无形资产转让税收,并支付一定的代征手续费用。

  十一、交通、农机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搞好车船税收征管工作。税务机关要与车船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车船税收管理办法。交警部门在验审车辆时,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或免税证办理车辆审验手续。

  十二、发放或者办理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有代收代缴印花税的义务。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各有关单位联系,签订代收代缴合同,发给代收代缴许可证,委托代收代缴印花税。各受托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按期向税务部门解缴税款并提供代收代缴情况。

  十三、要加强税收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统计审计、财政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协商,尽早实现计算机联网,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协税网络。

  十四、各级政府督促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要为税务部门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条件和外部环境。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经费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对规定用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专项经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扣拨,以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经费的基本需要。

  十五、税务机关要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管理,主动加强同各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做到部门之间合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进步加强协作,主动协商,及时解决好组织征收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自身,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秉公执法,文明办税,强化征管,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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